一、 主旨:為提升本縣生活文化品質及演出水準,落實多元文化藝術活動, 藉由申請審查評選出優質團體表演,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須知:
(一) 資格:經政府立案從事文化事業之演藝事業、人民團體或個人(個人僅限本人演出)。
(二) 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
(三) 收件、審查日期:
1. 收件日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接受申請。
2. 審查日期:每年11月至12月組成審查小組評選之。
(四) 演出日期:隔年3至12月。
(五) 應備審查資料:1.演出計畫書2.申請書3.經費概算4.附件資料(詳申請表第六點)各5份,含立案證明資料、節目企劃內容、演出者簡歷、節目內容、經費概算及需求、預定演出時間、連絡人電話、有關附件照片光碟等,於期限內向本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申請。
(六) 資料審核方式:分初審、複審與臨時會辦理。
1. 初審: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2. 複審:由本處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評審。
3. 臨時會:未及於規定送件期限申請者,另專案簽辦。
(七) 審查作業程序:
1. 初審:由業務單位彙整申請案,製作「申請摘要表」並審查資格。
2. 複審:審查委員就表演藝術活動計畫之精神,會議評選各團分項。
三、 評選分項:(一)邀請。(二)合(協)辦。(三)租借場地等方式辦理。
四、 各項辦理方式:
(一) 邀請:
1. 由本府補助演出經費:補助額度由審查小組依實際需求討論,經確定後酌予補助。
2. 如需執行受益者付費時,其票務一律由送件單位自行負責,票款收入歸送件單位,並自行向有關單位申請演出登記及稅務事宜。
3. 若於表演廳演出需提供本府貴賓入場券30張,由本府免費提供場地,並提供現有設備及技術支援。
4. 送件單位須提供大、小海報及節目表。
5. 本府協助發布新聞、張貼海報等宣傳事宜。
6. 於表演廳演出者,遵守本府文化處音樂廳「舞台使用注意事項」。
(二) 合(協)辦:
1. 於表演廳演出,售票場次免場租,由本府免費提供場地,提供現有設備及技術支援。
2. 本府協助發布新聞、張貼海報等宣傳事宜。
3. 票務由送件單位負責,並自行向有關單位申請演出登記及稅務事宜。
4. 送件單位須提供大、小海報及節目表,於表演廳演出時,需提供本府貴賓入場券30張。
5. 派員維護觀眾之安全,如有任何疏忽,應全權處理,並負法令相關責任。
6. 如有代理權糾紛或更改節目引發法律問題概由主辦單位完全負責。
7. 於表演廳演出者,遵守本府文化處表演廳「舞台使用注意事項」。
(三) 租借:
1. 經核定者,於音樂廳演出時,請向表演科辦理借用場地手續,並繳清場租,本府提供現有設備及技術支援。(請於演出前洽文化處圖書資訊科繳交場地費)。
2. 自行負責大、小海報、節目表、入場券印製及演出事宜,於表演廳演出時,需提供本府貴賓入場券30張。
3. 票務由送件單位負責,並自行向有關單位申請演出登記及稅務事宜。
4. 派員維護觀眾之安全,如有任何疏忽,應全權處理,並負法令相關責任。
5. 如有代理權糾紛或更改節目引發法律問題概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
6. 於表演廳演出者,遵守本府文化處表演廳「舞台使用注意事項」。
五、 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30日內函復各送件者。
六、 評審重點:
(一) 活動性質應為表演藝術,並依主題編創表演內容。
(二) 活動之效益、規模與預計參與人數。
(三) 長期持續專業經營者。
(四) 計畫之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 兩年內曾受本府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府規定者。
(二) 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三) 相同團體或個人一年內經本府審核通過者。
(四) 上年度接受本府邀請、合辦、協辦及租借之團體或個人,未依本須知第四點「各項辦理方式」確實執行,且經本府函文告誡者。
(五) 計畫書與文化藝術活動不相關者。
八、 獲本府評定為邀請、合辦、協辦者,應於相關文件及宣傳印刷刊印【雲林縣政府主辦】及[廣告]字樣。受本府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將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府文化處核備,並辦理經費核銷。
九、 本府原則上收到成果報告書及領據後30日內撥付補助款。
十、 考核與評鑑:
(一) 經本府核定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及本須知所訂分項辦理方式確實執行,作為日後審核核定之依據。
(二) 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即函報本府核備,本府保有撤銷補助資格之權力。
十一、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以上內容由本站會員在同意相關授權或著作權條款後自行提供資訊
若有侵權事宜或錯誤訊息,請使用
檢舉功能
或
客服聯絡站
通告網站維運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