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詮釋的紮根行動--從法國的社區參與談起」
國立聯合大學副教授 王本壯 博士
壹、 前言
貳、 社區參與的意涵
參、 法國文化資產詮釋的社區參與現況
肆、 台、法社區參與的比較分析
伍、 結語
壹、前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所稱「文化資產」,係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與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古物,以及自然地景等,共分為7大類型,涵蓋範疇極為多元與寬廣。然而除去劃分為第7類的自然地景所指的「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係屬於與人為建成環境無關的自然樣態外,其餘6類皆與地域性人類的生活歷程有著密不可分的互動關係。因為不管是工業遺址,或是文化景觀,幾乎都是在地居民們社群生活與行為模式的具體呈現,也就是所謂的「生活文化」。
所以,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的意義對於人類來說,其實代表的是自身的覺醒,我們開始意識到過去、現在與未來在時間與空間的連續性,而這樣的鏈結關係到人類的永續生存發展。我們唯有從認識過去歷史的根源,到形塑當下現實的生活,進而預測未來發展的趨勢,一步一步的穩健學習成長,才能清楚而深刻的建構出與萬物合諧共存的永續發展模式。
前述連結時空與影響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元素就是文化資產,而在保存與活用這些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文化資產時,正確而適當的詮釋(interpretation)是其中最基礎與具體的重要工作,而社區參與則成為不可或缺的關鍵過程。因為從整體的面向來看,文化資產多是由於所在區域中民眾共同的行為模式與生活習慣所造成的,也就是一種共同記憶與集體行動的呈現。而從所有權人或原有住民等個體的面向來說,其固有的權利必須被尊重,而每一個體的獨特性也應被重視,唯有不斷演化的個體,才能匯集成與時俱進的群體。所以,有效推動文化資產詮釋的紮根行動就要從社區參與開始做起。
貳、社區參與的意涵
社區(community)之英文源自於拉丁文communis,具有同胞或共同的關係及感覺,或指共同的事物(Nisbet,1977:482)。社區的定義可以概分為3個層次(王本壯,2006:22):
一、 一定實質環境界限的社區:著眼於其特定共同的地理範圍,具有服務功能設施的具體結構,是最根本的社區型成基礎。
二、 心理層面認同、互動的社區:居民在主、客觀標準上皆能感受到在一個特定團體內的定位,比如在意見、信念及價值觀。
三、 行為層面共同、相似或聯合行動的社區:社區成員對所面臨的事件經由共識達成,採取集體的行動,使社區發展的功能充分發揮。
在前述的社區定義下,我們可以發現,社區居民不僅僅是在地理上屬於同一範圍,心理上相互依存,更在行動上能共同運作。因此,社區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在文化資產詮釋的工作推動上,絕不是以往傳統單向式的民意調查或說明會的象徵性參與,而是必須以真實「民意」為依歸的「市民主控」(citizen control)方式的完全參與 。而參與的方式從最常見的民意調查,到成立特定團體、公民投票等,不僅其參與基礎不同,所蘊含的意義也不同,我們就不同參與方式中的主體及主導權兩個向度來觀察,可以發現在參與主體部分可以概分為團體及個人兩種,而在主導權部分,則有政府主導、民間主導與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主導 (表1)。
我們可以發現在實際的社會中,參與主體及主導權的確認並不容易,而各種民眾參與的方式也是動態的交互運用,只是在一般情況下,以「團體」為參與主體要比「個人」來的有效,而主導權的部份則關乎資源的誰屬與誰來分配(王本壯,2006:24)。因此,在文化資產詮釋的社區參與上,社區民眾經由學習與認識在地文化資產的過程,逐步發展出在地知識(local knowledge),進而有效保存與欣賞文化資產,並順應趨勢,適度經營管理活化,以確保其永續發展。
參、法國文化資產詮釋的社區參與現況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法國文化部,從2005年開始一項為期3年3階段的跨國性合作計畫,主要目的在於提升國內對於文化資產詮釋的認識與重視,希望能透過培育參與計畫人員的正確理念與實務操作知能,作為種子,逐步推廣擴大文化資產保存與活化的工作(文建會,2006)。
本(2007)年為第三階段的人才培訓計畫,於7月1日至7月15日到法國進行實地的參訪與研究,總計拜訪將近20處世界遺產、工業遺址、文化景觀與博物館等,由當地的專家、學者,以及經營管理專業人員予以導覽解說與問題答詢。期間(7月10日)並於法國國立自然史博物館舉行一場文化景觀工作坊,會中邀請多位專家、學者與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進行專題報告與經驗分享。
本文針對整體參訪過程中,有關法國文化資產詮釋在社區參與部分的概念與作法,進行文獻資料的整理及相關學者專家的答詢說明摘要如下:
一、 社區參與理念部分:
(一) 社區參與的基本理念,首為由下而上,從基層的社區民眾開始,經由教育的過程,形成居民共同意識與行為規範。
(二) 文化資產的永續經營,是由居民自發性的運作當中,透過與相關參與團體或個人不斷的協商、溝通的過程,在不危害文化資產的最高原則下發揮其效益。
(三) 不盲從民粹,在資訊盡量公開、透明的狀況下,信任專業建議,描繪明日願景。
(四) 行政部門、民間社區組織與第三部門的共同治理。
二、 社區參與架構部份:在共同治理(joint governance)的原則下,由行政部門結合民間社區組織代表與第三部門的專業人士,形成一法人機構,對所轄區域內文化資產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方案,交由行政體系跨部門的任務編組確認後,依其業管部分編列預算推動執行。(圖1)
圖1社區參與架構示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 社區參與機制部分:
(一) 暢通民眾的意見管道須從教育宣導做起,以Pantin地區大磨坊改建計畫為例,此地區平均7年會有45%的居民移出或移入,所以必須持續性的透過大眾傳播媒體進行有關文化資產詮釋的宣導教育。
(二) 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活化牽涉極為廣泛,社區居民的參與面向也相對多元,因此有必要成立行政體系中跨部會的任務編組機制,以應對相關的工作需要。
(三) 社區團體提出保存或活用文化資產的建議需求,由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團隊進行評估研究,然後在政府資源有限的狀況下,與民間企業訂定契約,規範權利義務,長期持續性推動執行。
(四) 檢討並訂定適宜的文化資產保存或活化法令,鼓勵社區民眾的參與,例如於歷史街區內建築的維修與改建,在符合政府規範的狀況下,得申請政府經費補助修繕與享有稅賦的優惠(文建會,2007:43)。
(五) 文化資產活化的關鍵在於能趕上時代的潮流,符合民眾的生活需求,因此,多元、彈性與多功能的空間利用規劃設計,將可有效引導民眾實際進入使用。
四、 社區參與行動部份:
(一) 居民為文化資產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透過區域內的民眾可收集各類收藏品。
(二) 擔任接待、宣傳等事務性、服務性志工,或參與地區經營管理文化資產的委員會運作。
(三) 具有專業知識與技術的居民,可協助維修、解說相關收藏品,以及參與部分研究發展的工作。
(四) 緊密結合正規學校教育,協同專業團隊編製鄉土教材,讓相關文化資產能於實際生活中被體驗,例如農耕及畜牧等文化。
(五) 提供在地生活文化的具體呈現與生活經驗傳承,協助專業工作人員或新移民能建立共同意識,形塑相似的生活模式與一致的行為規範。
肆、台、法社區參與的比較分析
台灣自1984年開始積極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工作,「造人、造產、造景」的理想被列為是政府施政的重點,以及全民努力的目標。社區營造推動十餘年來,在行政部門、專業輔導團隊,以及社區組織的共同努力下,已經有相當程度的影響與變化產生,2005年新近修訂完成的104條「文化資產保存法」更是具體的成就。俗語說:「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法國的案例固然值得學習,然而在面對風土文化截然不同的台灣社會,我們究竟可以從法國的運作經驗中學到什麼?
以下先就社區參與的理念、架構、機制與行動等4個面向做一個簡單的比較:(表2)
由表2可知,在理念部分,台灣所強調的「由下而上,凝聚社區意識,建立生命共同體」的概念,似乎相較法國的「參與主體的共同治理」,在語意上更合乎民主社會的真諦,但是,落實到實踐的層面,就較為抽象。尤其是反映在參與架構的部份,台灣幾乎仍是由中央政府、縣市政府到鄉鎮公所,一條鞭式的行政體系運作,欠缺公、私部門合作的機會。而法國為了避免行政體系的過度僵化,結合政府與民間單位代表,設置任務導向的委員會編組,溝通、協調,處理相關課題與事物。在橫向的連結部份,較具有成效,但是,不可避免的在時效的控制上,容易產生延宕。
其次,在社區參與的機制設計部分,台灣多是利用資源分配的方式與考核競爭的機制,誘導民間社區組織的參與。而法國則相對注重政府與民間資源的有效分工與連結,以及透過法令規範進行資源的配置,有利於提升資源運用的效益與公開化、公平化,及制度化。
最後,在社區參與的實質行動部份,大多數的台灣社區參與活動仍停留在嘉年華式的活動設計,而且欠缺年度性、整體性的呈現在地特色的主軸規劃,使得個別辦理的節慶型態的活動就如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