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本活動。
本獎項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及學生社團(團隊),於本(110)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本年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二、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年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
如有疑義,請逕洽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http://web.arte.gov.tw/aecp/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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