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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7/04/05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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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青年文化園丁隊--臺灣青年至東南亞紐澳交流合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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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青年文化園丁隊--臺灣青年至東南亞紐澳交流合作補助

ㄧ、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民間團體、個人參加或辦理與國際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間之文化交流活動及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文化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三、補助標準

(一)就申請案之重要性、辦理規模、預期效益、專業執行能力、其他機關補(捐)助情形及本部預算額度,衡酌補(捐)助額度。

(二)一般性申請補助案,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原則。

(三)本部扶植團隊或其他績優藝文團體參加國際性藝術節慶、國際展覽、巡迴展演或其他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案如具政策性、前瞻性及臺灣文化主體性或活動內容對文化交流具重大貢獻,需要支持者,不受前二款及第五款規定限制。但以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三年內,獲國外同一單位重複邀請之相同作品,本部不再補助。

(六)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年至多補助三案。但活動內容對國際文化交流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四、補助範圍及經費用途

(一)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參加文化藝術節慶、藝文活動、會議、展覽、演出、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或其他依本部認定之文化交流活動為限。

(二)每一申請案之獲補助項目以策展費、演出費、企劃費、註冊費、機票、食宿、文宣、交通、保險、作品運輸、場租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項目費用為限。上述補助項目費用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經費。

五、申請期限及應備申請文件

    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有第三點第四款情形或有時效性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受邀參與交流活動者,應檢附邀請方出具之邀請函為佐證。

(三)經費收支預估表(如附件三)。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六、審查及作業程序

(一)本部受理申請後,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參與評審,本部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作成准駁。但本部於必要時,得於上開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且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申請案依第一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七、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辦理獲補助案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或簽訂書面契約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者因前置作業需要向本部申請預支經費者,金額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四)除經本部書面同意或契約另有規定外,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年底出國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指定之日期)檢具領據、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五)獲補助案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獲補助案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獲補助者運用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應全數繳回。

(七)獲補助者應本於誠信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經發現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及為其他處理。

八、監督及考核

(一)獲補助者應於相關文宣資料將本部列為贊助或指導單位。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申請案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應於事前向本部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活動期間本部得派員或由駐外單位人員前往訪視,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或請提供計畫進度說明。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途支用、或虛報浮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一年至五年。

九、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及附件下載

  • 主辦單位: 文化部
  • 指導單位: NA
  • 協辦單位: NA
  • 委辦單位: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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