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 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藉以鼓勵國人推廣藝術教育,並 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以喚醒國民審美意識及提升美感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二、藝術教育貢獻獎之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 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教學、活動 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推動藝術教育相關計畫 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校。
2. 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人才及贊助 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
(二)個人獎項:
1. 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計、開發教材教 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 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越表現者。
2. 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劃、培訓藝 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術,有具體貢獻者。
3. 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區從事藝術 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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