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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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2017/06/21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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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著作人選擇此種授權條款時,利用人只要依著作人指定的方式標示姓名,且在非商業性用途的情況下,就能夠自由利用與改作。因「相同方式分享」的限制,衍生著作也必須採用與原著相同的授權條款,才能散布衍生著作。如欲為商業性使用,或想將衍生著作採用其他授權方式,須另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完整授權標章說明請參考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tw/ 及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2.5/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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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關於本網站識別及著作權授權聲明,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未經授權同意,任何人不得為變更或移除之行為。
(四)關於著作權法規定之相關罰則: 
1.【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4.【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著作權第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6.【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7.【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8.【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2)違反第七十條之利用音樂著作重製與重製物外銷規定者。
(3)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4)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規定者,或提供上述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9.【著作權法第九十五條】違反第一百十二條之翻譯著作重製與銷售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0.【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備用銷燬規定者、或第六十四條利用他人著作具名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11.【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所規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變更、移除事項者。
(2)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以未經合法授權之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服務的方式來破解、破壞或規避著作防盜拷措施者。
12.其它未條列之相關告訴、扣押、沒收、銷毀、停業、刑罰、罰金等詳細事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七章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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