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農教育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公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規劃專業人員申請資格、程序、培訓課程及在職訓練採認、食農教育師資資格等,爰訂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本辦法規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申請認可之資格條件、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及在職訓練課程之辦理及採認、專業人員及師資申請認可之程序、專業人員認可之否准、撤銷及廢止等。
附件一「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發布令
附件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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