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從事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文史工作者),皆可提列相關計畫及補助申請表,函送本局參加甄選。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6年2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申請者須於本局審查會議中進行5分鐘簡報,審查會議日期另行通知。簡報分數將列入審查成績計算,申請者請勿缺席。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補助函、詳細計畫書、補助款聲明書、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共1式10份。所送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已立案團體須檢附立案證明文件。未立案團體一律請以個人名義報名徵件,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否則皆視為資格不符,本局將逕行取消徵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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