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會推動與社區有關之計畫
漁港多功能發展與社區營造─以南澳朝陽漁港為例(上)
發表時間 2009/10/16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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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多功能發展與社區營造─以南澳朝陽漁港為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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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漁港多功能發展及社區營造是近年來新興的議題。前者的概念來自漁業界,而後者則來自於文化界,二者的交會可發生於海邊漁港處的漁村聚落。本文即在探討二者的本質及其關係,並以位於臺灣東海岸的南澳朝陽漁港為例,探討以漁港為生活空間的朝陽社區的社區營造過程及和漁港多功能結合的現況及未來前景。

「漁港多功能」與「社區營造」的概念

政府近年來為提升漁業產業結構,將漁業規劃為三大方向發展,分別是傳統漁業、養殖漁業及休閒漁業。休閒漁業主要目的在於輔導漁業轉型,藉由休閒活動來吸引人潮進入漁港、漁村、養殖生產區,以帶動周邊產業商機,提供漁民在地就業機會及因應國人日益增加的休閒需求。「漁港多功能」即屬於休閒漁業的一環。政府在臺灣漁業發展中,設定「發展休閒漁業,提高國內休閒品質」的大方針,在該方針中,推動觀光漁港及漁港功能多元化為工作項目之一,其目的在於促進漁業轉型,提昇漁港效能,拓展國人多樣性休閒選擇(中華民國漁業簡介,2004)。

「漁港多功能」顧名思義是漁港的功能多樣化,亦即漁港除具有漁業傳統功能外,尚具有非傳統漁業的功能,最常見的是提供國人觀光休閒遊憩功能。依據漁業署最新資料顯示,臺灣目前公告的漁港總計有230處,遍布臺灣沿岸地區。該等漁港長期以來主要供漁業產業使用,提供漁船停泊、維修、漁具收存、漁獲物拍賣交易等功能,而非供一般民眾從事親海的休閒遊憩場所。眾多漁港中,雖然有些漁港仍有漁業活動,使用率高,仍有正常的漁業功能,但是部分漁港卻因地方漁業的蕭條或因應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而使得漁港利用率偏低,以致造成港區閒置或功能不彰的現象,顯示出漁港專用於漁業用途的作法是否有待調整,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公共議題。近年來,在漁政單位的施政方針中,常見有此議題的探討,同時也認同漁港的多功能化是一個可發展的方向。

淡水漁人碼頭

中壢永安漁港

「漁港多功能」政策可追溯至1999年,農委會漁業署將「漁港多元化」計畫納入行政院擴大內需計畫方案之中,以5億元之經費辦理漁港功能多元化之規劃設計及建設,2000年投資7.5億元,2001年投資9億元,全面帶動休閒漁港的發展(胡興華,2004)。自1999年起,政府已大力輔導30餘處漁港朝觀光休閒等多元化發展,如淡水漁人碼頭、碧砂、富基、竹圍、永安、新竹、外埔、梧棲、王功、將軍、安平、蚵子寮、旗津、恆春、成功、石梯、烏石等漁港,同時公告開放11處漁港可供遊艇進出及停泊(漁業署新聞稿,2004-8-9)。

在漁港多功能的發展方向上,漁政單位定位為:漁港觀光化發展必須確保漁港的傳統功能,提供民眾親海體驗,且必須以全民的認同和共識為基礎,除提供衛生安全的漁產品為主體外,可結合觀光功能發展,對於功能沒落的漁港,則可提高觀光功能的比重( 漁業署新聞稿,2005-8-22)。由此可見,漁港多功能的發展是放在漁業功能及觀光功能的天平兩端,何者的比重較大,則需視漁港本身的條件及民眾的共識而定。

「社區營造」政策是臺灣近十年重要的文化政策之一,於1994年由文建會首度提出,並於1994年政府提出的「十二項建設計畫」中,計畫三「充實省(市)、縣(市)、鄉鎮及社區文化軟硬體設施」確定了與文化藝術相關的軟硬體計畫為社區總體營造的政策內容。該政策形成的背景,係1990年代初期臺灣面臨了許多國家、社會、法律等體制急劇的轉型,反映當時社會的文化現象與問題,包括:

‧政治集權、經濟躍進,使地方文化產生呆板、庸俗現象。
‧城鄉居住品質與空間環境相對惡化之議題。
‧傳統產業結構瓦解的新衝擊,導致鄉村地區的沒落荒廢。
‧社會運動與民間意識的覺醒,促使草根民主力量的興起發展。
‧過去社區政策的理念與執行面的貧乏與不足。

文建會重新檢視上述臺灣社會發展脈絡後,發現社區觀念被忽視,社區發展計畫多淪為形式,因此在以「人」為主體社群概念的認知之下,逐步發展出「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概念(蘇育南,2004)。

「社區營造」觀念係建立社區文化、凝聚社區共識、建構社區生命共同體的概念,強調由下而上、社區自主及居民參與的過程。文建會對社區營造的定義是:「社區營造是以社區共同體的存在和意識作為前提和目標。藉著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凝聚社區共識,經由社區的自主能力,配合社區營造理念的推動,使各地方社區建立屬於自己化特色,使得空間美化,生活品質提昇,文化產業經濟復甦,進而促使社區活力的再現」(文建會,1995)。社區營造政策執行迄今已約有十年之久,其中歷經政黨輪替,目前仍是政府的重要施政方向之一。

社區營造政策在漁業產業的體現即是漁村社區的營造。漁政單位為配合此政策,曾辦理多年計畫,補助縣市政府、鄉鎮公所、漁民團體,或漁村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漁業相關的軟硬體設施,以營造優質之漁村環境、強化漁村生態休閒設施、發展具地方特色之漁村與漁業產業文化風貌,促進漁村產業多元發展,達到推動漁村永續經營之目標。早期計畫如「農漁村文化發展計畫(富麗農漁村計畫)」,到現在的「營造漁村新風貌計畫」。過去幾年在政府的努力輔導之下,漁村社區發展已有初步的成效,例如基隆市長潭里社區、宜蘭縣的合興社區、港邊社區、朝陽社區、龜山島社區;苗栗縣的白沙屯、新埔社區、苑港社區;雲林縣的臺西活力海岸團隊、臺南縣的七股鄉溪南村社區、十分村社區;連江縣的橋仔漁村社區等(漁業署,2005)。

漁村社區營造與漁港發展結合的概念,可參閱李英周的「漁港與漁村未來發展方向」一文,該文章提及漁港與漁村未來發展策略必須建立在「社區總體營造」的基礎上,亦即漁村居民必須要有由下而上的思維,主動參與公共議題的討論與執行及資源共享,始能提升漁民的能力,以解決沿近海漁業所面臨的漁業資源下降、漁民抓不到魚及漁村人口外流等問題(李英周,2006)。該文亦提及為數眾多、遍布各地的許多中小型漁港,在不具備發展成為大眾觀光漁港的條件下,其未來發展方向應該思考利用在地特色,結合在地漁村文化、景觀、歷史、產業,走向深度的小眾型生態旅遊或體驗遊憩活動等。此外,漁業署於2005年8月22日舉辦「漁港與漁村發展策略之探討」研討會,會中所達成的共識亦包含漁村社區營造與漁港發展結合的概念。四項共識中的其中二項如下(漁業署新聞稿,05-8-22):

‧在全球化與沿近海漁業資源枯竭情況下,漁村與漁港的發展必須立基於漁業文化保存與資源保育,結合地方民眾、漁會與社區組織,成立地方管理單位,自主管理並發展地方特色,再由漁業署與地方政府協同輔導。漁港發展則需以服務漁民為核心價值,配合多角化經營,提供民眾親海休閒活動,以兼顧漁民福祉與漁村經濟發展。

‧除少數遠洋漁港及地位特殊的漁港應由中央政府管理外,漁港經營由地方政府管理,可促使資源有效利用、提昇效率、職權相符等,因此地方化為可行的方式。漁港經營可鼓勵地方社區組織參與,以個案方式逐步設計管理過程的轉移,先由中央補助,再由地方政府建立管理機制,最後移轉給地方經營管理。

由上所述,不論是從學者的角度或是研討會所達成的共識,可發現漁村社區營造在漁村及漁港的發展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可謂是促成漁港管理地方化、漁港多功能化及漁村經濟發展的觸媒。茲將上述探討的內容,整合歸納中小型漁港的發展所應具備的特質為:
‧核心價值:服務漁民、漁業文化保存與漁業資源保育
‧發展方向:漁港管理在地化、多角化經營、結合漁村文化、景觀、歷史、產業的深度旅遊或體驗型遊憩活動
‧經營主體:由地方民眾、漁會與社區組織成立的地方管理單位,或是社區組織(如圖1)。

圖1:中小型漁港發展的特質

該特質彰顯的是一種由下而上,社區自主與居民參與的社區營造理念,同時亦具體地將臺灣漁村的社會力和政府資源互相整合,導引漁村居民重新省思漁港空間利用、漁村文化、漁業產業及草根民主整合等議題。在探討漁港的發展方向時,有一點值得重視的是,由於傳統的漁港管理是由上而下的方式,且地方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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