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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裡的董事會-公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功能
發表時間 2010/07/0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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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裡的董事會-公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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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一棟大廈或一處公寓比做股份有限公司,那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像是公司的股東會,是意思機關,管理委員會就像是公司的董事會,管理委員是公司的董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公司的董事長,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所推選之管理負責人,則像是未組織董事會時的執行業務董事或股東。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是公寓大廈管理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也是管理業務的主體,在整個公寓大廈的管理運作上,將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使用熱絡起來。

從法律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功能很明確的有以下幾項:

一、管理委員會是由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要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一定出席及一定程序方式選出(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二、因此管理委員會依法具有下列的功能(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36條)

(1)對外代表公廈社區:舉凡社區對外之事項交涉、簽約、聘僱委託等,或需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需要經過管理委員會之決議辦理。而相關對內對外之公文均需由代表管理委會之主任委員具名。

(2)社區公共事務之管理及推動單位:社區可以依其需求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規範設立各種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共同推動社區的各種事務。而管理委員會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後,就要負責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逐一落實。因此管委會可說就是社區的動力火車頭,而甄選適當的管理服務人員更是社區管理的重要工作,這些都屬於社區管理委員會的功能。

(3)社區內住戶間溝通協調之橋樑:公寓大廈型社區住戶多以隱私為重,但是公廈內公共空間使用與涉及鄰居間彼此權利義務競合的情形卻時而發生,雖然某些情形可以用法律解決,但是後遺症可能會衍生更大的負面作用。因此管委會若可以先期介入協調或協助解決,將有利於社區友善氛圍的形成。也才可能打造「家」的感覺。

 

執行單位:臺北縣社造中心(臺灣城鄉特色發展協會金會
資料出處:《臺北縣公廈社區營造資源與培力建議報告書-都會營造手冊-心法篇》,臺北縣政府文化局,200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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