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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指南
文/張淑慧
發表時間 2012/05/2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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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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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工作師制度
我國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於1997年4月2日(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77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7條的「社會工作師法」,自此開啟臺灣地區社會工作師的制度。
「社會工作師法」參考美國NASW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英國BASW (British Association of SocialWorkers)、IFSW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Social Workers)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明確定義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法」第二條定義社會工作師,指陳社工師是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為吻合國內、外相關專業立法之體例,社工師法也強調社工師的使命,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一)社工師資格取得
現階段社工師分兩種,一是「社會工作師」,另一則是「專科社會工作師」;社工師是依據「社會工作師法」第4 條核照:「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律定社工師的必要條件有三,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且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擔任社會工作師。
專科社會工作師則是依據第5 條授照:「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隨著「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的訂定,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辦法所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訓練者,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為醫務,心理衛生,兒童、少年、婦女及家庭,老人,身心障礙等五科。
社工師資格取得也有排除條款,「社會工作師法」第7 條明列: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書。
除了刑事宣告的限制,近幾年社工師的應考資格也有大幅的翻修,從早期的修習社工7科20 學分,發展至102 年後必須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習工作至少四百小時以上,及修習5 領域課程, 15 學科45 學分者方能應考,應試資格從嚴,日後是否也一併擴及證書核發與機構實習,仍待發展。
(二)社工師的執業內容
為保障案主最佳利益,因案主需求與問題特殊性,社工師在提供服務時,常需要採取不同之介入(intervention)策略,因此「社會工作師法」中清楚列出社工師多元業務之執業內容: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2.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3.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4.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5.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我國「社會工作師法」是少見不具排他性的專技法規,因此具社工師資格與行使社工工作職權,並無絕對關係;且約聘人員及社會行政公務人員,執業與否與其是否具社會工作師身分認定,並未有強制規定。只有業必歸會的強制入會規範,但並無專業排他性,因此造就了社工師執業的混亂感,也難以形成專業的代表性。
(三)社工師繼續教育
2007年「社會工作師法」修法中增列規範社工師繼續教育,第18 條第1項明文規定:「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子法「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更明確社工師執業時繼續教育的內容,對社工師繼續教育的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換發都有所規範。
2009 年1 月13 日發布「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範定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的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180 點以上,且其中「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兩科合計至少應達18 點,超過者以最高18 點計算。
2009 年7 月13 日訂定「專科社會工作師分科甄審及接受繼續教育辦法」,明訂專科社工師於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應實際從事專科社會工作二年以上,並參加「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的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240 點。和社工師繼續教育一樣,專科社工師也需要關注「專業倫理」和「專業品質」繼續教育課程,二科合計至少應達24 點,超過者以最高24 點計算。
面對各種挑戰性的社會問題,社工師更需要藉由繼續教育不斷的學習與超越,來提昇服務品質、維護案主權益;同時為保持競爭優勢,必須透過學習來提昇競爭力,累積專業及實務實力,以因應環境的發展與變化。

資料出處:社區發展季刊第133期<<社工師公會發展歷程>>,張淑慧,10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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